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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冲了”自家风水 阻拦施工六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3  来源:平顶山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以“冲了”自家风水为由,阻拦建桥施工的六村民被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

2015年6月至10月,平顶山市大泥河朱堂桥至入河口(湛河区段)治理工程在湛河区曹镇乡朱堂村施工建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以建桥“冲了”其刘氏祖坟为由,采用砸毁施工工棚、拉闸断电、辱骂恐吓施工人员、阻挡施工机械等方式阻拦该工程第一标段、第二标段施工,被告人禹某也以其土地未赔偿到位为由积极参与其中。经评估事务所评估,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平顶山市大泥河朱堂桥至入河口(湛河区段)治理工程施工一标段人工及机械损失在评估基准日价值为286387元; 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平顶山市大泥河朱堂桥至入河口(湛河区段)治理工程施工二标段人工及机械损失在评估基准日价值为2361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禹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禹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禹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禹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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