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甲醛”木地板名不副实 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4-06-17 125
核心提示:新房装修一直怕的是新房甲醛浓度超标,但近日海南省的一场官司却让零甲醛地板再度成为公众焦点。据检察日报报道,海南省海口市民

新房装修一直怕的是新房甲醛浓度超标,但近日海南省的一场官司却让“零甲醛”地板再度成为公众焦点。

据检察日报报道,海南省海口市民唐某以为自己千挑万选的木地板是“零甲醛”,没想到却是被代理商和生产厂家的虚假广告给坑了。

2010年,某装修公司宣传的“零甲醛”木地板吸引了唐某。这家装修公司代理的木地板产自浙江,生产厂家提供的广告宣传册上宣称,木地板是“零 甲醛”。装修公司也在其网站上宣传该木地板具有“100%不怕水、不长白蚁、零甲醛、超静音、耐刮、耐地热”等六大功效,让生活安全又舒心,是健康的保 证。

于是,唐某订购了这种木地板,装修公司于2011年6月为她进行装修。装修好后,唐某不放心,特意请来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果出乎意料,主卧、厨房甲醛浓度均超出参考标准。“零甲醛”地板竟含甲醛,唐某发现受骗后于2013年3月,将装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到法院。

唐某在诉讼中要求装修公司拆除并收回木地板,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赔偿检测费、为免受污染危害而在外租房的损失、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唐某还请求法院判令木地板生产厂家承担消费欺诈的民事连带责任。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13年12月作出判决:唐某已通过室内空气检测证明装修公司所售木地板非“零甲醛”,而装修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也不能证 明出售给唐某的木地板是“零甲醛”,因此,装修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产厂家对其虚假宣传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唐某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检测费、租金损失和物业管理费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装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装修公司认为出售给唐某的木地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不存在任何虚假成分。

海口市中级法院再次审查了生产厂家提供的“中国著名品牌”、“绿色建材产品”证书的复印件,发现“绿色建材产品”系“中国建材市场协会”颁发。但按照“绿色建材产品”证书中所载明的协会网址进行查找,输入网址后未发现颁发者“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的网页。

2014年5月26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装修公司和生产厂家均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地板“零甲醛”,“绿色建材产品”宣传也无相应证据证实,故装修公司及生产厂家均构成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 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以上规定,作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作出宣传时,所 作宣传应与其产品的实际性能、质量一致,如果不相一致,并且诱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具有其宣传的功能或质量而予以购买,则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对生产、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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