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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验收的规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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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适用于细木制品、木隔断、花饰和高档固定家具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量的20%。

由多种材料组合的制品,必须按构成材料的不同,分别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

木制品所用的主材、辅料和配件的品种、质量、等级、型号、规格和颜色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细木制品所用木材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木材含水率≤12%(胶拼件木材含水率8—10%);

2、木材斜纹程度=倾斜长度/水平长度X100%≤20%;

3、不得使用腐朽或尚在虫蚀的木材;

4、外表用材活节直径≤1/5材宽或厚,且最大直径≤5mm;

5、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内部用料的活节直径≤1/4材宽或厚,且最大直径≤20mm;

7、内部用料裂缝长度不大于构件长度:贯通裂10%,非贯通裂15%;

8、内部用料钝棱局部厚度≤1/4材厚,宽度≤1/5材宽;

9、涂饰部位或存放物品部位不得有树脂囊;

10、外表用材树种应单一,材性稳定,纹理相近,对称;

11、同一胶拼件的树种,质地应相似;

12、包镶板件用衬条,应尽可能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

埋件应按规定作防腐处理,细木制品成后宜立即刷防潮底油一遍。

细木制品宜采用榫眼加胶连接方法。

有防火要求的细木工程必须按规定做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测试检查、检查防火处理记录和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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